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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平台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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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纵论如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近日,由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主办的“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全国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2022年年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举行。会议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等20余所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学会相关领导等与会研讨。

  深化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相关内容研究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党委副书记刘九万表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探索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新时代民族哲学的使命,要进一步深化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相关内容研究,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哲学研究、社会思想史研究取得新进展。

  会上,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理事长、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宝贵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科学内涵及其实现路径”为题,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要论断的形成过程和科学内涵,从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奋斗、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的四条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内蒙古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首席专家何生海阐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人本观深刻内涵、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

  “用‘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十六个字来说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再合适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智奎从精神家园及其相关的哲学范畴和观念和怎样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两个问题谈起,呼吁中国哲学史学界同心协力,加快构建和完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邹吉忠表示,新征程上的民族哲学研究,要坚持以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增进共同性、增强融合性上下功夫,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教授胡海波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阐释了“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科学内涵和有效路径;青岛黄海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朝克吉勒图就“党的二十大精神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探索”交流阐释;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副部长荆雨立足中国古代哲学的理论观点阐发了共同体的古代文化思想渊源。华中农业大学教授萧洪恩、福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授雷弯山围绕强化历史担当,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体基础专题作了主旨发言。

  汇聚民族高校研究合力,增进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王文东在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美德转化发展的基本矛盾和理论深蕴”交流发言中认为,中国各民族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或缺的精神资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陈亚联认为,所谓“费孝通困惑”的产生和走出表明,任何西方理论都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而给出中国答案。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院长刘成有从何为多元通和、多元通和何为的核心问题的提出出发,引出对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普遍性的思考与讨论。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校长唐建荣指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注重运用历史史实,尤其是中国革命史实,促进各民族大学生交往交流,引导各民族学生进一步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会上,内蒙古师范大学教授格·孟和、西南民族大学教授杨翰卿、云南师范大学教授杨志明、朝阳师范学院教授乌凤琴分别从促进蒙古族哲学发展以培育蒙古族理论思维的重要性、边疆经学成果研究的重要意义和研究论域、少数民族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交流交融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哲学发展作阐释和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洪军从中国古代儒家哲学思想对东亚国家哲学发展的影响作发言交流。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韩伟新在会议总结中表示,新征程上,作为民族高校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更好推动学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应有之力。(供稿:杜思成)

明星代言:有规矩才成方圆******

  【影视锐评】

  作者:任孟山(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包括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在内的明星代言活动做出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为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廓清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其中强化对明星代言的约束部分,引发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以前明星代言一出了问题,往往是公司作为明星的“马甲”,代为受罚。而公司受罚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注销了事或者归于静默。明星不再以此公司从事相关活动,转而由新法人注册新公司,继续运营。《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这就将处罚具体到了明星本人。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强调,“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在现代社会,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单,就意味着个人的社会信用有污点。这不仅会降低明星本人的品牌价值,还会制约明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此政一出,大大提高了明星代言的违规成本,势必使明星在产品代言中更多谨慎小心。

  不过,处罚毕竟发生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若要治本,从源头消除明星代言的不规范行为,则需完善法律法规,从代言行为的初始阶段开始制约监督。正因如此,《指导意见》中关于“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的规定,乍看上去出人意料,细想起来很是到位。所谓明星,要么有脍炙人口的作品,要么有深入人心的角色,要么有惹人关注的话题。这些特质容易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厂家之所以愿意找明星代言,正是看重这些明星的注意力资源。很多影视演员在短时间蹿红,各种产品代言立刻找上门来,使注意力资源有了变现的可能。但注意力资源并不稳定,甚至是转瞬即逝的。有的明星生怕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为了在短时间内将利益最大化,在高额代言费的诱惑下对代言产品来者不拒。他们当中有的人被各种事务缠身,根本没时间了解代言产品。代言时,只得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广告词照本宣科,利用明星光环和营销话术,吹嘘甚至夸大产品质量功效。有的人则代言并不适合自己或与自己原本的生活消费理念相悖的产品。比如某明星明明为了保持身材只吃健康食品,却在广告里热情推荐大家购买快餐、速食。某明星自己只用价格昂贵的高端护肤品、保养品,却代言中低档产品。还有代言金融产品的明星,自己没有投过一分钱,却在广告中言之凿凿地说收益颇丰。这种明星不珍惜自身形象,只看重眼前利益,演艺事业之路注定走不长远。从这个角度看,《指导意见》从全流程规范明星代言行动,明确其责任,对于捋顺明星代言市场行为规范大有裨益。

  当然,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外在约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代言乱象。但要想根除明星代言的各种问题,还需要明星乃至整个文娱和广告行业转变观念,将社会责任放在经济利益的前面。明星及其经纪团队要懂得广告主花巨资请明星代言,是因为受众将作品或角色的光环转移到商品上来。好的代言可以使明星的个人魅力和作品或角色魅力同频共振,实现双赢。而不好的代言则可能使明星名声受损。所以必须立足本业,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或角色,才能一直拥有“明星范儿”。接代言时必须谨慎,时刻将声誉、信誉、品德放在首要位置,做好产品审查工作,做到合规合法,合乎受众的期待。

  总而言之,在代言之前,明星要潜心生产创作,提高道德修养,推出更多优秀作品。代言开始时,明星要在真实使用产品、全面了解商家之后做出谨慎决定。在代言过程中,产品一旦有问题,明星本人必须为虚假代言等行为受到相应惩罚,体会到决策不谨慎引发之“痛”。多管齐下,才能还广告市场和文娱领域一片清朗的天空。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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